宠物人用药违法行为处罚规定

宠物人用药处罚规则及案例梳理

宠物人用药违法行为处罚规定

一、法律依据

核心法规

《兽药管理条例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:明确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。

《兽药管理条例》第六十二条:规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,包括罚款(1万至5万元)、没收违法所得及无害化处理相关动物产品。

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: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。

补充法规

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一百一十七条:若涉及医疗机构违法使用药品,可能面临货值金额10至20倍罚款,甚至吊销许可证。

二、具体处罚措施

经济处罚

罚款金额:通常为1万至5万元,具体视情节轻重调整。例如:

北京某宠物医院因开人用药520次,被罚万元;

上海某机构因使用人血白蛋白治疗宠物犬,罚款1.万元;

宁波某机构因使用甲硝唑注射液,罚款1.万元。

没收违法所得:包括诊疗服务收费及药品利润,如北京案例没收2.75万元1,上海案例没收2元。

其他处理

无害化处理涉事动物及其产品;

情节严重者可吊销医疗机构许可证。

三、特殊情形处理

免予处罚条件

若属初次违法、未造成危害后果、积极配合调查,且在无对应兽药情况下为救治动物使用人用药,可适用《不予处罚清单》免罚。

争议案例

某宠物医院以“兽药效果差”为由使用人用药,虽提起诉讼但法院维持处罚决定。

四、地域执行案例

北京:某国际动物医院因系统性使用40种人用药,被罚没万余元;

上海:闵行区某机构因使用人血白蛋白被罚1.万元;

西安:高新区某动物医院被罚万元;

宁波:某机构因使用甲硝唑注射液被罚1.万元。

五、执行要求

当事人需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15日内缴纳罚款,可通过银行或电子支付完成。

(注:以上内容综合全国多地案例,反映当前执法趋严态势,但具体裁量需结合个案情节。)

关键词:处罚罚款使用人