宠物弃养手续办理及规范指引
根据现行规定,宠物弃养需遵循*程序,具体流程及要求如下:
一、弃养手续办理流程
确认办理机构
若弃养犬类,需联系属地派出所或市公安局犬类留检所1;其他宠物可咨询当地民政部门或居民*员会。
弃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宠物(如流浪动物),应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。
提交材料
个人身份证明(身份证、户口本)。
原养犬登记证(如有)。
宠物免疫证明(如狂犬疫苗接种记录)。
部分情况需提供亲属证言、社区调查记录等辅助材料。
填写声明文件
在收容所或民政部门填写《犬只弃养声明》或相关弃养证明文件。
声明需注明弃养原因及宠物去向。
注销原登记
若已办理养犬登记证,需到公安机关注销登记并交回证件。
二、注意事项
禁止随意遗弃:弃养需通过正规渠道移交,直接遗弃可能面临行政处罚。
跨地区办理:若宠物原登记地与现居住地不同,需向现居住地派出所报备或重新办理。
特殊情况处理:烈性犬、大型犬需安置至非限养区,或联系民间救助组织协助收容。
建议提前通过电话或政务平台咨询当地具体要求(如北京市犬类留检所电话:697386)。